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确保学校201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学校2017年度的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现将2017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终报账时间安排
为做好年终账务处理,推进财政资金预算执行,2017年度报账网上预约截止日为12月22日。所有报账单将在12月30日前全部处理完毕。
银行、现金酬金收单截止日为12月15日,所有酬金单将在12月30日前全部处理完毕。
基建、军品生产报账业务截止日为12月28日。
确属预算执行和紧急业务范畴的支付,可按照加急情况处理。
2018年度网报预约系统开放日期为2018年1月5日。
请各学院、部门据此提前安排财务报账等有关事宜。
二、国库额度注销
财政部将对我校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国库额度余额全部注销,2018年初分批恢复。
国库经费卡预计在2018年1月15日左右可以报账(具体时间要依据财政部通知),请各单位、项目组统筹安排好资金支付。
三、加快各类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一)国库资金项目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国库支付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在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加大经费支出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保100%完成预算执行要求。
最后一次拨款年份为2016年(含)之前的财政拨款项目,已经符合财政结余资金核定条件,请各单位抓紧支出,并对未报销借款尽快冲销,保证该类项目年底结余为零,以免造成学校和项目组不必要的损失。
(二)其他存量资金
根据财政部存量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所有来源于政府部门的拨款都纳入存量资金清理盘活范围,超过一定年限(中央部门一般为三年,具体时间请咨询项目主管部门)未使用完的资金可能被收回。
请各单位、项目组抓紧支出,符合结题条件的尽快结题,避免项目主管部门将剩余资金收回,造成学校和项目组的损失。此类项目包括国防科研,科技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中央部门以及北京市教委、科委等地方政府部门的拨款项目。
(三)根据税务要求,取得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使用完毕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部门的剩余资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一次拨款年份为2013年(含)之前的各类项目,2017年底尚有剩余资金的,将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请各单位、项目组抓紧支出,符合结题条件的科研项目应尽快办理结题,避免年底形成剩余资金,缴纳所得税,造成损失。
四、上报年终报表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应在年终报表中合并经费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财务报表,请后勤集团、校医院、秦皇岛分校等单位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财务处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清理上缴各类收入
(一)请各收入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前办理收入结算上缴。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留学生中心、相关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等。
(二)科研收入入账
请各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特别是有预借发票或收据的项目负责人),及时在财务处网站查询经费到款情况(地点:主楼138房间),办理经费入账。
(三)返还学校代发(垫)款项
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前,返还学校代发(垫)的工资、津贴、养老保险、管理费等各类款项(地点:主楼102房间)。包括:后勤集团、资产经营公司等。
(四)回收款项
请各水电回收单位于2017年12月22日前完成回收收入核对及入账手续。
六、清理暂付款和年终资产对账
(一) 本学期开展的暂付款清理工作,在各学院、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我校暂付款规模依然偏大,暂付款清理任务依然繁重。
已经具备报账条件而尚未报账的借款,请各单位负责人、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催促有关经办人员于2017年12月22日前网上预约核销业务。
财务处将在2018年加强借款管理,严格禁止借款无故长期挂账。
(二)已在国资处、实设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保证资产账账相符。
七、清缴票据
(一)各单位领用的各类票据(含内部收据、资金往来收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等),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交回财务处综合室(主楼104房间),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所有手工票据。
(二)预借税务发票、收据等且资金未到位的单位、科研课题组或项目负责人,请及时清理,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完成对收票单位催缴。无法完成的,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年底清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务处联系。
联系人:李宜臻 68919148
财务处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