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改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1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前年度的个人申报事项已由海淀区地税局集中代为申报,因报税系统调整,自2017年3月1日起,海淀地税局提供了三种个人网上申报方式:代扣代缴单位集中代理申报、个人PC端自行申报、个人移动端自行申报,为避免出现申报误差等状况,学校财务处决定进行集中代理申报。
特此告知,请相互转告。
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