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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应税项目税率变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3

我校近期收到海淀区国税局转来的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及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凡涉及销售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应税业务,进行简易征收,即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予进项抵扣。
二、凡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税服务按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经北京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依然可以实行免税优惠政策;若没有认定,则按3%税率简易征收且不予进项抵扣。
三、上述已按6%征收的应税项目依然可以进项抵扣。
四、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应税项目按6%征收率缴纳的税款与现阶段按3%征收率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处理方式,等待税务机关的进一步通知。
四、除上述应税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纳税税率不作变动。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68914618